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新31民初17号 原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鹏,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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