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13民初3734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 被告:张某。 被告:某发展中心。 原告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发展中心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张某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与某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而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昌平区,因此,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 2020年6月1日,某公司作为甲方、某有限公司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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