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02知民初214号之一 解保申请人:宜宾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从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玲,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姝,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筠连县某烟酒行。 经营者:曾庆发。 被申请人:曾某某,男,1988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申请人宜宾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筠连县某烟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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