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04民初10852号 原告: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智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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