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民申22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齐河县某某综合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城区。 经营者:张某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山东杨宜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绵竹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某明,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齐河县某某综合商店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绵竹某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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