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初2104号 原告:宁波影视艺术有限责任公司,10-27至10-35。 法定代表人:陈三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军,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抒丽,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传视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影视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州传视影视传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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