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481知民初175号 原告: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城XX店。 经营者:李某某。 被告:李某某。 原告水某某与XX城XX店、被告李某某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水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XX城XX店、李某某经本院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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