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685民初848号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某。 被告:刘某某。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相似文书: 同案由、同裁判结果 同案由、同法院 同案由 同案由、同法院、同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