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281民初5636号 原告:李曼。。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系原告李曼的丈夫)。 被告:余姚佰均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J43N12F。 法定代表人:夏秀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玲,浙江前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姣,浙江前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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