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8民初20142号 原告:金某。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金某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金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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