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4民初1361号之一 原告:某某公司2。 法定代表人:陈某1,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3。 法定代表人:刘某1,总经理。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2,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1。 法定代表人:刘某2,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相似文书: 同案由、同裁判结果 同案由、同法院 同案由 同案由、同法院、同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