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6985号 原告:北京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津,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成昆,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国家某公司。 负责人: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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