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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遭爬虫“洗劫”,侵权界限在哪里?

  • 发布时间:2025-04-17 16:20:00
  • 知产类型: 商标
  • 来源 | “上海高院”公众号文字 | 徐芳芳 沈敬杰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在互联网环境下,数据作为商业经营的重要资本,已成为企业的核心资源之一。数据的经济价值与战略价值直观体现在其流动与使用之中,如何事半功倍地获取并利用数据是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但是,这种在信息生产、搜集和使用等方面进行的自由竞争,应当建立在充分尊重竞争对手的辛勤付出及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本期分享的案例是一起因抓取并使用他人药品说明书数据库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人民法院通过该案例明确,市场经营者在使用他人所获取的信息时,应当遵循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充分尊重他人辛勤付出及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合理使用。该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观某公司诉医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对于新型涉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要在遵循传统竞争行为认定标准的前提下,兼顾互联网领域特点、行为的不当性及损害后果。评价数据抓取行为的不正当性时,应立足行为本身,从数据信息建立的成本及收益、抓取数据的量及完整性、行为规模与程度等角度综合评判,审查该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关键词数据库保护 / 数据抓取 / 不当性案例撰写人徐芳芳、沈敬杰法官解读“经营者完全攫取他人劳动成果而提供同质化数据库服务,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徐芳芳 一审主审法官、案例撰写人徐芳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撰写的案例获评“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