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啦啦操,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吗?
- 发布时间:2025-04-03 18:06:00
- 知产类型: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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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上海高院”公众号作者 | 陈健淋 田晓露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啦啦操是一项融体操、舞蹈、音乐、技巧于一体,通过队形变化、队员综合表现渲染气氛的集体项目,近年来在校园广泛流行。啦啦操能否作为舞蹈作品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法院在审判时,会考虑哪些因素呢?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啦啦操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案情回顾某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曾多次组织啦啦操教学培训和比赛,出资制作啦啦操视频。作为俱乐部理事的孙某,参与编创了涉案部分啦啦操。2023年,孙某在去除版权标识后以作者名义对涉案视频进行版权登记,并向俱乐部的合作单位发函,要求各单位未经其授权不得使用视频中的成套动作。某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认为,涉案视频构成视听作品,孙某擅自进行版权登记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孙某的发函严重诋毁原告商誉,请求法院确认涉案视频的权属,判令孙某停止著作权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孙某辩称,涉案视频属于录像制品,视频中的啦啦操构成舞蹈作品,自己作为啦啦操和视频的著作权人,有权进行版权登记并以书面告知函方式限制他人使用,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人民法院裁判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涉案啦啦操及视频的性质,啦啦操通过队形变换、空间运用、动作衔接、成套编排等元素使得成套动作...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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